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、避難設
   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,結合軟硬體採取必要應變措施,並配合消防
    救災作業,特訂定本要點。
八、訓練合格證書污損或遺失時,由原發證機關(構)受理申請及補發作
    業。
    前項補發作業,原發證機關(構)不得拒絕。